观世音胜妙罗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欢喜居士

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844

主题

2656

帖子

20 小时

在线时间

妙慧同修

于我闻名见身者,悉愿严持佛禁戒

积分
41455
QQ
发表于 2010-10-2 08: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0楼默言寂定于2010-10-02 07:36发表的 :
您引用的这段话我找到了,但不是在《优婆塞戒经》中找到的,而是在一位台湾居士萧平实写的《优婆塞戒经法义》中找到的。同时也看到了他的几篇文章,都是反佛说的。您宁愿相信一位现在居士反佛说的这种说法,也不肯信佛说吗?当然,相信谁说是您的自由,但您如果是名佛弟子,我就弄不明白了,佛弟子怎么会不信佛说呢?


没有查到,不代表没有!
和楼主一样,请继续详细查阅《优婆塞戒经,杂品之余》,如果还没有看到,我详细提醒,如果将《杂品之余》分为五分,这段文字在最后五分之一 。
灭欲效果极为迅速猛利之《文殊一字咒聚合咒力灭欲法》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25de410100o855.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844

主题

2656

帖子

20 小时

在线时间

妙慧同修

于我闻名见身者,悉愿严持佛禁戒

积分
41455
QQ
发表于 2010-10-2 08: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9楼依经修学于2010-10-02 07:28发表的 :
        我看了欢喜居士转载的文章《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又见吉祥果师兄的评论。我们是佛弟子应该依止佛说,依经修学。在《和悦居士博客》中,我看到了那么多部经都说出了“食用供佛物获罪”。经中说得非常清楚。佛弟子都知道:“佛是法界身,不受世间饮食。"俗人不懂还情有可原,为什么我们佛弟子还要虚伪的把饮食果品在佛前摆那么一会,然后再拿下来吃?今闻佛说“食用供佛物获罪”,还狡辩说“不吃坏了浪费。”我实在不明白?
再者,你供佛物是为了得福,在《和悦居士博客》中同载《佛说施灯功德经》,佛前施灯功德无量,我们何不换一种方式来供养岂不更好吗?以上是我个人的见解,如有不足之处,欢迎诸位同修提出来。


经典是对的,和悦居士理解偏激了。

我再讲一个事情,西藏密宗有将整个山河大地宇宙空间中的一切都供养三宝的“供曼达”,按照这样来说,现在你自己受用的种种一切,别人早都供养过三宝了,可是你还在受用。

照这样来说,全世界的人总不能都饿死吧?因为你吃的东西,乃至整个宇宙空间的一切,早被修“供曼达”的供过三宝了。如果你一定坚持供过三宝的不能吃,那就我们一起等饿死吧!
灭欲效果极为迅速猛利之《文殊一字咒聚合咒力灭欲法》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25de410100o855.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844

主题

2656

帖子

20 小时

在线时间

妙慧同修

于我闻名见身者,悉愿严持佛禁戒

积分
41455
QQ
发表于 2010-10-2 08: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发心要供佛的物品,或者已经供佛之物,在没有如法撤下之前,即为“供佛物”!

按照香花赎回的办法,或者经典有记载的其他如法撤下之后,即不再是“供佛物”,而是“曾经供过佛的物”。这个概念,大家要区分。

佛法是圆润的,如果死执一端,我们就没办法生活了。

记得有弟子问宣化上人:“戒杀吃素的标准是什么?”
上人说:“一切有生命的都不能杀吃”
回答:“既然如此,那植物也有生命,为什么万佛城也吃植物呢?”
上人回答:“是的,植物也有生命,所以,今天中饭,你就不用吃了,就从现在断食等死吧!”
这就是走极端的例子。
灭欲效果极为迅速猛利之《文殊一字咒聚合咒力灭欲法》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25de410100o855.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844

主题

2656

帖子

20 小时

在线时间

妙慧同修

于我闻名见身者,悉愿严持佛禁戒

积分
41455
QQ
发表于 2010-10-2 08:5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所引用《供灯功德经》,我大致看明白和悦先生的意思,也就是说供灯是把灯油烧掉了,供佛者无法受用,所以就不会造成受用“供佛物”流弊,大致意思如此。当然,这个话题可以归于护摩火供的范畴,可以单独立论探讨。

但是试问,佛经中难道仅仅说只能供灯吗?很显然并不是,既然如此,和悦先生将供佛狭隘的限制在只能“供灯”不会引起流弊,恐怕也是违背佛经的吧?

当前应该注意的重点是,要宣传依照佛说,如法撤下供品的方法,这个是关键,很多寺庙和在家居士,早已经失掉了如法撤下供品的方法,随随便便就将它拿下来,这是不如法的。 和悦先生只说要扫流弊,却将流弊的问题所在搞错了!
灭欲效果极为迅速猛利之《文殊一字咒聚合咒力灭欲法》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25de410100o855.html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35

主题

192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妙戒同修

积分
2730
发表于 2010-10-3 20: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支持果前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

主题

29

帖子

7 小时

在线时间

和敬同修

积分
717
发表于 2010-10-5 04: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照此看法:佛法很不方便。路过
阿弥陀佛!阿弥陀佛!
好让基督教的弘扬占了上风。
专家,专家。
阿弥陀佛!阿弥陀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

主题

29

帖子

7 小时

在线时间

和敬同修

积分
717
发表于 2010-10-5 04: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顺便支持吉祥果
阿弥陀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

主题

3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新来同修

积分
3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0 08:3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和悦居士以前给我们讲过《优婆塞戒经》,经中说:“若自造作衣服、钵器,先奉上佛,并令父母、师长、和尚先一受用,然后自服。若上佛者,以花香赎。凡所食啖,要先施于沙门梵志,然后自食。”
“若自造作衣服、钵器,”此文所说,自造衣服、钵器为自用之物,非是供佛物。“先奉上佛”,是在佛门中修敬法。先将衣服、钵器等物奉于佛像前,以示显明佛弟子敬佛之心。“并令父母、师长、和尚先一受用,然后自服。”此为修敬上、敬师之法。由上者、尊者试新,然后再自己受用。
奉上佛前的物品怎么处理呢?此物不是“供养佛之物”,而是居士自用之物,为修“敬法”,而奉上佛。如今欲取回自用,佛言可用“花香赎”。经文中说“花香赎”,“赎”有交换之意。居士供养妙香、妙花后取回自己之物。佛以此修敬因缘,教导众生舍施财物,令众生又获一次得福的机会。
佛言:“凡所食啖……然后自食。”这是佛对于居士在饮食方面如何修敬的教导。凡是好的食物,要先供养给沙门、梵志等修行人吃,然后自己才能吃。佛在此特将物品与饮食分开来说,这已经很清楚了。
佛不妄语,佛不二言。《正法念处经》中说:“若何等人,取佛财物,而自食用,不还不偿,不信彼业而复更取,复教他取……堕阿鼻地狱第六别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主题

89

帖子

8 小时

在线时间

妙戒同修

虚空有尽,我愿无穷,看脚下!

积分
1332
发表于 2010-10-12 18: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依和悦居士的说法推论,汉地祖师,尤其是禅宗祖师们,包括制定《百丈清规》的百丈大师,全在地狱里受罪呢。呵呵,胶柱鼓瑟,结果就是把佛法变成恐怖主义,让众生畏而远之。
善精进,勿自欺。阿啊夏萨嘛哈,阿比甲当嘎,嘛嘛果林萨敏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0

主题

1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禁止发言

积分
1
发表于 2010-10-15 10: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0

主题

4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禁止发言

积分
4
发表于 2010-10-25 08: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主题

89

帖子

8 小时

在线时间

妙戒同修

虚空有尽,我愿无穷,看脚下!

积分
1332
发表于 2010-10-26 19: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四依四不依
善精进,勿自欺。阿啊夏萨嘛哈,阿比甲当嘎,嘛嘛果林萨敏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1

主题

2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禁止发言

积分
2
QQ
发表于 2010-11-20 04: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签名被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主题

7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新来同修

积分
8
发表于 2010-11-26 04: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有了佛说“三法印”和“实相印”,即有选择正法修学的智慧能力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主题

183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妙戒同修

随缘消旧业 更不造新殃

积分
2708
发表于 2010-11-26 09: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有师兄说过,赎回供果时,上香并念诵这个偈子,就如法了。
赎果偈示意:
愿此清净香,赎回供佛物
祈请佛加持,增长诸福慧
正法传十方,皆共成正觉
南无本师释迦牟尼佛(3称)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主题

7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新来同修

积分
8
发表于 2010-12-1 05: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为楼上师兄转载27楼的话,望您受益:
和悦居士以前给我们讲过《优婆塞戒经》,经中说:“若自造作衣服、钵器,先奉上佛,并令父母、师长、和尚先一受用,然后自服。若上佛者,以花香赎。凡所食啖,要先施于沙门梵志,然后自食。”
“若自造作衣服、钵器,”此文所说,自造衣服、钵器为自用之物,非是供佛物。“先奉上佛”,是在佛门中修敬法。先将衣服、钵器等物奉于佛像前,以示显明佛弟子敬佛之心。“并令父母、师长、和尚先一受用,然后自服。”此为修敬上、敬师之法。由上者、尊者试新,然后再自己受用。
奉上佛前的物品怎么处理呢?此物不是“供养佛之物”,而是居士自用之物,为修“敬法”,而奉上佛。如今欲取回自用,佛言可用“花香赎”。经文中说“花香赎”,“赎”有交换之意。居士供养妙香、妙花后取回自己之物。佛以此修敬因缘,教导众生舍施财物,令众生又获一次得福的机会。
佛言:“凡所食啖……然后自食。”这是佛对于居士在饮食方面如何修敬的教导。凡是好的食物,要先供养给沙门、梵志等修行人吃,然后自己才能吃。佛在此特将物品与饮食分开来说,这已经很清楚了。
佛不妄语,佛不二言。《正法念处经》中说:“若何等人,取佛财物,而自食用,不还不偿,不信彼业而复更取,复教他取……堕阿鼻地狱第六别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0

主题

1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新来同修

积分
1
QQ
发表于 2011-1-4 12: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没看这篇文章之前造了很多食用佛物的罪,但是,看了“和悦居士博客”中的这篇文章,才知道 (佛是法界身,不受世间饮食),以后不再造作,佛门弟子就应该依佛经戒修学。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主题

7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新来同修

积分
8
发表于 2011-2-23 05: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施灯功德经》中佛说:“彼施灯者,所得福聚无量无边,不可算计。唯有如来乃能知也……”
佛在多部经中说“回取供佛物获罪”,为什么很多人非执着于“可回取供佛物”的供养,而不换种可获圆满福德的供养?
我们应该思维一下,我们为什么不信佛语,而执着于“回取供佛物”,目的何在?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4

主题

295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妙定同修

积分
3795
发表于 2011-2-24 23: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Re:力扫千年流弊——供佛人吃  和悦居士著

我供佛菩萨的水果,我都给吃了,我的家人也都吃了,我不相信我吃了供品要堕地狱,道理很简单,因为他们是佛菩萨,他们决不是小肚鸡肠之辈,他们的肚量是多么多么的大,他们是多的慈祥,他们是多么的宽容,他们要是因为我吃了他们那一点供品而处罚我下地狱那我相信他们决不是真的佛菩萨,我想大家也是这么认为的吧,我觉的他们每次都会慈祥疼爱的对我说:"孩子来吃吧!~~~~慢点吃,别急这里还多着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主题

4

帖子

0 小时

在线时间

禁止发言

积分
3
发表于 2011-3-2 12: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观世音胜妙罗网 ( 苏ICP备05046363号 )

GMT+8, 2025-9-13 02:44 , Processed in 0.148235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