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袾宏大师之‘自知录’ -阅后甚好!推荐各位师兄看下 莲池大师亦重视 蕅益大师阅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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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5-2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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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胜妙罗施食村新进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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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妙定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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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6-12 17: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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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知 录
    自知录序
       予少时见太微仙君功过格而大悦。旋梓以施。已而出俗行脚。匍匐于参请。暨归。隐深谷。方事禅思。遂无暇及此。今老矣。复得诸乱帙中。悦犹故也。乃稍为删定。更增其未备。而重梓焉。昔仙君谓凡人宜置籍卧榻。每向晦入息。书其一日功过。积日而月。积月而年。或以功准过。或以过准功。多寡相雠。自知罪福。不必问乎休咎。至矣哉言乎。先民有云。人苦不自知。唯知其恶。则惧而戢。知其善。则喜而益自勉。不知。则任情肆志。沦胥于禽兽。而亦莫觉其禽兽也。兹运心举笔。灵台难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镜之鉴形。不师而严。不友而诤。不赏罚而劝惩。不蓍龟而趋避。不天堂地狱而升沉。驯而致之。其于道也何有。因易其名曰自知录。是录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视。奚望其能书。 中士得之。必勤而书之。上士得之。但自诸恶不作。众善奉行。书可也。不书可也。何以故。善本当行。非徼福故。恶本不当作。非畏罪故。终日止恶。终日修善。外不见善恶相。内不见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则书将安用。矧二部童子。六斋诸天。并世所称台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夺司。元会节腊等。昭布森列。前我。后我。左右我。明目而瞩我。政使我不书。彼之书固以密茧丝而析秋毫矣。虽然。天下不皆上士。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书。不失为君子。不自知而不书。非冥顽不灵。则刚愎自用云尔。人间顾可无是录乎。是故在儒为四端百行。在释为六度万行。在道为三千功八百行。皆积善之说也。彼罢缘灰念之辈。以自为则无论矣。如藉口乎善恶都莫思量。见有勤而书之者。漫呵曰:恶用是矻矻尔烦心为。则其失非细。嗟乎!世人夏畦于五欲之场。疲神殚思。终其身不惮烦。而独烦于就寝之俄顷不一整其心虑。亦惑矣。昼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豆白豆。贤智者所不废也。书之庸何伤。时
                                    万历三十二年岁次甲辰清明日沙门袾宏识
    自知录凡例
       一旧曰功过。今曰善过。取周易见善则迁有过则改之义。善即功故。
       一旧有天尊真人神君等。今摄入诸天。旧有章奏符箓斋醮等。今摄入佛事。各随所宗。无相碍故。
      一该善若干。该过若干。与旧稍有增减。小异大同故。
      一在家出家一切人等。凡有所求。不必劳形役志。百计谋画。希望成功。亦不必祷神祠天。宰杀牲牢。请乞福佑。但发心积善。或至五百。或至一千、三千、五千。乃至于万。随其所求。必满愿故。
      一以上休咎。但是花报。若夫来生。即此可知。果报不虚故。
    目录
      善门:忠孝类 仁慈类 三宝功德类 杂善类 补遗   
      过门:不忠孝类 不仁慈类 三宝罪业类 杂不善类 补遗?
       
    善  门
    忠孝类:
    △    事父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一善。守义方之训。00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父母殁。如法资荐。所费百钱为一善。劝化父母以世间善道。一事为十善。劝化父母以出世间大道。一事为二十善。 〖解〗凡言百钱。谓铜钱百文。正准银十分。不论钱贵钱贱。
    △    事继母致敬尽养。一日为二善。敬养祖父母同论。
    △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为一善。开陈善道。利益一人为一善。利益一方为十善。利益天下为五十善。利益天下后世为百善。遵时王之制。不违犯者。一事为一善。凡事真实不欺。一事为一善。
    △    敬奉师长。一日为一善。守师良诲。一言为一善。
    △    敬兄爱弟。一事为一善。敬爱异父母兄弟。一事为二善。
    仁慈类:
    △    救重疾一人为十善。轻疾一人为五善。施药一服为一善。路遇病人。舆归调养。一人为二十善。若受贿者非善。 〖解〗受贿。谓得彼人金帛酬谢。
    △    救死刑一人为百善。免死刑一人为八十善。减死刑一人为四十善。若受贿徇情者非善。救军刑徒刑一人为四十善;免。为三十善。减。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为十五善。免。为十善。减。为五善。救笞刑一人为五善。免。为四善。减。为三善。以上受贿者非善。偏断不公者非善。居家减免婢仆之属同论。 〖解〗救。谓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谓由自己主事。特与恕免是也。偏断者。谓非据理详审。唯任意偏断。反释真犯是也。
    △    见溺儿者。救免收养。一命为五十善。劝彼人勿溺。一命为三十善。收养无主遗弃婴孩。一命为二十五善。
    △    不杀降卒。不戮胁从。所活一人为五十善。
    △    救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善。救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善。救微畜。一命为一善。救极微畜。十命为一善。若故谓微命善多。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价而救大命。与救多多极微命同论。 〖解〗有力报人。如耕牛乘马家犬等。无力报人。如猪羊鹅鸭獐鹿等。微命。如鱼雀等。极微。如细鱼虾螺。乃至蝇蚁蚊虻等。救者。或买放。或禁绝。或劝止。是也。专救微命。不救大命。是唯贪己福。无慈物心。故非善。
    △    救害物之畜。一命为一善。 〖解〗害物。如蛇鼠等。蛇未咬人。无可杀罪故。鼠虽为害。罪不至死故。
    △    祭祀筵宴。例当杀生。不杀而市买见物。所费百钱为一善。世业看蚕。禁不看者为五善。
    △    见渔人猎人屠人等。好语劝其改业为三善。化转一人为五十善。
    △    居官禁止屠杀。一日为十善。
    △    家犬耕牛乘马等。死而埋藏之。大命一命为十善。小命一命为五善。复资荐之。一命为五善。
    △    赈济鳏寡孤独瘫瞽穷民。百钱为一善。零施积至百钱为一善。米麦布币之类。同上计钱数论。周给宗族中人同论。周给患难中人同论如上。穷民收归养膳者。一日为一善。
    △    见人有忧。善为解慰为一善。
    △    荒年平价粜米。所让百钱为一善。
    △    济饥人一食为一善。渴人十饮为一善。济寒冻人暖室一宵为一善。棉衣一件为二善。夜暗施灯明。一人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为一善。
    △    施禽畜二食为一善。
    △    饶免债负。百钱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难取而饶免者。二百钱为一善。告官。官不为理。不得已而饶免者非善。
    △    救接人畜助力疲困之苦。一时为一善。 〖解〗救接者。谓或停役或代劳是也。
    △    死不能殓。施与棺木。所费百钱为一善。
    △    葬无主之骨。一人为一善。施地与无坟墓家。葬一人为三十善。若令办租税者非善。置义冢。所费百钱为一善。
    △    平治道路险阻泥淖。所费百钱为一善。开掘义井。修建凉亭。造桥梁渡船等。俱同论。若受贿者非善。
    △    居上官慈抚卑职。一人为一善。有过。情可矜。保全其职为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论。
    △    视民如子。唯恐伤之。一事为一善。
    △    善遣妾婢。一人为十善。资发所费。百钱为一善。白还人卖出男女。不取其赎者。原银百钱为一善。出财赎男女还人者同论。
    三宝功德类:
    △    造三宝尊像。所费百钱为一善。诸天先圣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费二百钱为一善。重修者同论。 〖解〗诸天。谓欲色无色三界。梵王帝释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圣。谓尧舜周孔等。正神。谓岳渎城隍等。贤人君子。谓忠臣孝子义夫节妇等。
    △    刊刻大乘经律论。所费百钱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费二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论。 〖解〗贿。谓取价货卖等。人天。谓佛菩萨所说五戒十善。及世间正法。六经论孟。先圣先贤嘉言善行等。
    △    建立三宝寺院庵观。及床座供器等。所费百钱为一善。施地与三宝。所值百钱为一善。护持常住不使废坏者同论。建立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费二百钱为一善。用荤血祭祀者非善。
    △    施香烛灯油等物供三宝。所费百钱为一善。
    △    受菩萨大戒为四十善。小乘戒为三十善。十戒为二十善。五戒为十善。
    △    注释正法大乘经律论。一卷为五十善。卷数虽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见者非善。
    △    自己著述编辑出世正法文字。一卷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谈说无益者非善。
    △    见伪造经劝人莫学者为一善。
    △    为君王父母亲友知识法界众生诵经一卷为二善。佛号千声为二善。礼忏百拜为二善。若受贿者非善。为自己经一卷佛千声忏百拜俱一善。
    △    为君父。乃至法界众生。施食一坛。所费百钱为一善。登坛施法者。一度为三善。若受贿者非善。为世灾难。作保禳道场。所费百钱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    讲演大乘经律论。在席五人为一善。人数虽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贿者非善。图名者非善。讲演虚玄外道无益于人者非善。
    △    礼拜大乘经典。五十拜为一善。
    △    讲演正法处。至心往听。一席为一善。
    △    饭僧。因其来乞而与者。三僧为一善。延请至家者。二僧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为一善。若尽诚尽敬者。一僧为五善。再三苦求而后与者非善。
    △    饭僧不拒乞人。平等与食者。二人为一善。
    △    护持僧众。一人为一善。所护匪人者非善。
    △    度大德贤弟子。一人为五十善。明义守行弟子。一人为十善。但明义但守行弟子。一人为五善。若泛滥度者非善。 〖解〗大德贤弟子。谓能续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义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杂善类:
    △    不义之财不取。所值百钱为一善。无害于义。可取而不取。百钱为二善。处极贫地而不取。百钱为三善。
    △    当欲染境。守正不染。为五十善。势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    借人财物。如期而还。不过时日者为一善。
    △    代人完纳债负。百钱为一善。
    △    让地让产。所值百钱为一善。
    △    义方训诲子孙。一事为一善。大家禁约家人门客者同论。
    △    劝人出财作种种功德者。所出百钱为一善。图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    劝人息讼。免死刑一人为十善。军刑徒刑一人为五善。杖刑一人为二善。笞刑一人为一善。劝和斗争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
    △    发至德之言。一言为十善。 〖解〗如宋景公三语、杨伯起四知之类是也。
    △    见善必行。一事为一善。知过必改。一事为一善。
    △    论辩虚心下贤。理长则受者。一义为一善。
    △    举用贤良。一人为十善。驱逐奸邪。一人为十善。扬人善。一事为一善。隐人恶。一事为一善。见传播人恶者。劝而止之为五善。
    △    于诸贤善恭敬供养。一人为五善。见人侵毁贤善。劝而止之为五善。
    △    劝化人改恶从善。一人为十善。
    △    成就一人家业为十善。成就一人学业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业为三十善。
    △    许友。义不负然诺为十善。义不负身命为百善。义不负财物寄托。百钱为一善。 〖解〗然诺。如挂剑树上之类。身命。如存孤死节之类。财物。如还金幼子之类。
    △    有恩必报。一事为一善。报恩过分为十善。有仇不报。一事为一善。若怀公道报私恩者非善。
    △    着破补衣一件为二善。粗布衣一件为一善。若原无好衣而着者非善。矫情干誉者非善。
    △    肉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一善。素食人减省食。一食为二善。若无力办好食而减者非善。
    △    肉食人。见杀不食为一善。闻杀不食为一善。为己杀不食为一善。
    △    忍受人横逆相加。一事为一善。
    △    拾遗还主。所值百钱为一善。
    △    引过归己。推善与人。一事为二善。
    △    名位财利等。安分听天不夤缘营谋者。一事为十善。
    △    处众。常思为众。不为己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善。
    △    宁失己财。宁失己位。使他人得财得位者。为五十善。
    △    遇失利及诸患难。不怨天尤人而顺受者。一事为三善。
    △    祈福禳灾等。但许善愿。不许牲祀者为五善。
    △    传人保养身命书。一卷为五善。救病药方。五方为一善。若受贿者非善。无验妄传者非善。
    △    拾路遗字纸火化。百字为一善。
    △    有财有势。可使不使。而顺理安分者。一事为十善。
    △    权势可附而不附者为十善。
    △    人授炉火丹术。辞不受者为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银。弃不行使者。所值百钱为三十善。
    补遗
    △    凡救人一命为百善。
       
       过 门
    不忠孝类:
    △    事父母失敬失养。一事为一过。违犯义方之训。一事为一过。父母责怒生瞋者为一过。抵触者为十过。父母所爱。故薄之。一事为一过。父母没后。应资荐不资荐。一度为十过。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劝化。一事为一过。
    △    不敬养祖父母继母。一事为一过。
    △    事君王不竭忠尽力。一事为一过。当直言不直言。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极大事为五十过。违犯时王之制。一事为一过。虚言欺罔。一事为一过。
    △    不敬奉师长。一日为一过。不依师良诲。一言为一过。反背为三十过。若师不贤而舍之者非过。 〖解〗反背。如陈相学许行之类。不贤而舍。如目连离外道师之类。
    △    兄弟相仇者。一事为二过。欺凌异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为三过。
    不仁慈类:
    △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为二过。小疾一人为一过。无财无术而不救者非过。
    △    修合毒药为五过。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害禽畜一命为十过。不死而病为五过。
    △    咒祷厌诅。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    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入为百过。错断人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故入为四十过。错断人杖刑成为八过。故入为十过。错断人笞刑成为四过。故入为五过。私家治责婢仆之属者同论。 〖解〗错。谓无心。故。谓有心。
    △    非法用刑。一用为十过。无罪笞人。一下为一过。
    △    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举意为十过。军刑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杖刑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笞刑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
    △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为五十过。堕胎为二十过。 〖解〗上帝垂训。父母无罪杀儿。是杀天下人民也。故成重过。
    △    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死刑成为八十过。军刑徒刑为三十过。杖刑为八过。笞刑成为四过。若受贿者。死刑为百过。以下俱同前论。诸枉法断事。随轻重。亦同前论。
    △    心中暗举恶意。欲损害人。一人为一过。事成。一人为十过。
    △    故杀伤人。一命为百过。伤而不死为八十过。使人杀者同论。
    △    故杀有力报人之畜。一命为二十过。误杀为五过。故杀无力报人之畜。一命为十过。误杀为二过。故杀微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故杀极微畜。十命为一过。误杀二十命为一过。使人杀者同论。赞助他人杀者同论。逐日饮食杀者同论。畜养卖与人杀者同论。妄谈祸福祭祷鬼神杀者同论。修合药饵杀者同论。看蚕者。与畜养杀同论。
    △    故杀害人之畜。一命为一过。误杀十命为一过。
    △    见杀不救。随上所开过减半。无门可救者非过。不可救而不生慈念为二过。 〖解〗减半者。如杀有力报人之畜十过。今五过是也。下以次减同上。
    △    耕牛乘马家犬等。老病死而卖其肉者。大命为十过。小命为五过。
    △    时当禁屠。故杀者。随上所开过加一倍。私买者同论。居上位反为民开杀端者同论。 〖解〗加一倍。如杀有力报人之畜二十过。今四十过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极苦者。一命为二十过。 〖解〗如活烹鳖蟹。火逼羊羔之类是也。
    △    放鹰走狗钓鱼射鸟等。伤而不死。一物为五过。致死。与前故杀诸畜同论。发蛰惊栖填穴覆巢破卵伤胎者同论。发蛰等。因作善事误伤。非过。 〖解〗作善误伤。如修桥砌路建寺造塔。种种善事。本出好心。故不为过。然须忏悔资荐。
    △    笼系禽畜。一日为一过。
    △    见人畜死。不起慈心。为一过。
    △    见鳏寡孤独穷民。饥渴寒冻等不救济。一人为一过。无财者非过。△    欺弄损害瞽人聋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儿者。一人为十过。
    △    见人有忧。不行解释为一过。反生畅快为二过。更增其忧为五过。见人失利失名。心生欢喜为二过。见人富贵愿他贫贱为五过。
    △    荒年囤米不发。坐索高价者。为五十过。遏籴者亦同此论。
    △    逼取贫民债负。使受鞭扑罪名为五过。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
    △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强役者。一时为十过。加之鞭笞者。一杖为一过。
    △    放火烧人庐舍山林为五十过。因而害人。一命为五十过。害畜如前杀畜同论。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为百过。
    △    掘人冢。弃其骨殖者。一冢为五十过。平人冢。一冢为十过。太古无骨殖者非过。
    △    依势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钱为十过。贱价强买。百钱为一过。
    △    损坏道路。使人畜艰于行履。一日为五过。损坏义井凉亭桥梁渡船等俱同论。
    △    居上官轻坏卑职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为五十过。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论。
    △    幽系婢妾。一人为一过。谋人妻女。一人为五十过。
    三宝罪业类:
    △    废坏三宝尊像。所值百钱为二过。废坏诸天治世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钱为一过。荤血邪神惑世者非过。
    △    以言谤斥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谤斥诸天正神圣贤。一言为一过。斥邪救迷。出于真诚者非过。
    △    礼佛失时为一过。因病因正事非过。荤辛酒肉触欲。失时为五过。六斋日犯者加一倍论。
    △    毁坏三宝殿堂床座诸供器等。所值百钱为一过。诱他人使之毁坏者同论。见毁坏不谏劝为五过。反助成为十过。诸天正神圣贤等庙宇。所值二百钱为一过。荤血淫祠惑世者非过。 〖解〗诱。谓他本无心。我教彼为之。助。谓他先欲毁。我从旁赞之。
    △    占三宝地。所值百钱为一过。占屋宇者同论。
    △    新立荤血祭祀神祠。一所为五十过。神像一躯为十过。重修者。祠像各减半论。 〖解〗新立。谓非古原有。特地创造。
    △    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所值百钱为二过。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钱为一过。
    △    谤讪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人天因果。一言为五过。
    △    吝法不教为十过。因彼不足教者非过。阻隔善法不使流通为十过。属邪见谬说者非过。虽属善法。时当韬晦。顺时休止者非过。
    △    诵经差一字为一过。漏一字为一过。心中杂想为五过。想恶事为十过。外语杂事为五过。语善事为一过。起身迎待宾客为二过。王臣来者非过。不依式苟且诵为五过。诵时发瞋为十过。骂人为二十过。打人为三十过。写疏差漏者同论。
    △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
    △    著撰伪经一卷为十过。
    △    讲演邪法惑众。在席一人为一过。往彼听受。一席为一过。
    △    讲演正法。任己僻见。违经旨背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
    △    著撰脂粉词章传记等。一篇为一过。传布一人为二过。自己记诵一篇为一过。 〖解〗一篇。谓诗一首文一段戏一出之类。
    △    传人厌魅堕胎种种恶方。一方为二十过。
    △    僧人乞食不与。一人为一过。非僧人乞食不与。二人为一过。无而不与者非过。不与而反加叱辱者为三过。僧不饭僧而拒绝者。一僧为二过。 〖解〗上谓俗不斋僧。其过犹轻。下谓僧不斋僧。其过尤重。
    △    畜养恶弟子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弟子有过不训诲。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
    杂不善类:
    △    取不义之财。所值百钱为一过。处大富地而取者。百钱为二过。
    △    欲染极亲为五十过。良家为十过。娼家为二过。尼僧节妇为五十过。见良家美色。起心私之为二过。 〖解〗此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论亲疏良贱。但犯俱五十过。起心私之俱二过。
    △    盗取财物。百钱为一过。零盗积至百钱为一过。瞒官偷税者同论。威取诈取。百钱为十过。
    △    主事受贿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钱为一过。受贿而坏人官入人罪。百钱为十过。
    △    借人财物不还。百钱为一过。负他债。愿他身死。为十过。
    △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钱为一过。
    △    见贤不举为五过。反挤之为十过。见恶不去为五过。反助之为十过。隐人善。一事为一过。扬人恶。一事为一过。有言责而举恶者非过。为除害救人而举恶者非过。
    △    刻意搜求先贤之短。创为新说者。一言为一过。于理乖违者。一言为十过。做造野史小说戏文歌曲。诬污善良者。一事为二十过。不审实。传播人隐私及闺帏中事者。一事为十过。全无而妄自捏成者。为五十过。递送揭帖。发人恶迹。半实半虚者为二十过。全虚者为五十过。言言皆实。而出自公心。为民除害者非过。
    △    募缘营修诸福事。而盗用所施入己者。百钱为一过。三宝物。十钱为一过。因果差移。百钱为一过。
    △    赞助人词讼。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刑徒刑成。为二十过。杖刑成。为十过。笞刑成。为五过。赞助人斗争为一过。若教唆取利。死刑成。为百过军刑徒刑成。为三十过。笞刑为十五过。离间人骨肉者为三十过。破人婚姻为五过。理不应婚者非过。
    △    出损德之言。一言为十过。 〖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宁我负人毋人负我之类是也。
    △    虚诳妄语。一事为一过。因而害人为十过。
    △    见善不行。一事为一过。有过不改。一事为一过。过不认过。反争为是。对平交为二过。对父母师长为十过。
    △    论辩偏执己见。不服善者。一义为一过。
    △    不教诲子孙。任其为不善者。一事为一过。容纵家人门客者同论。
    △    大贤不师为五过。胜友不交为二过。反加谤毁欺侮为十过。
    △    恶语向所尊为十过。向平交为四过。向卑幼为一过。向圣人为百过。向贤人君子为十过。
    △    教人为不善。一事为二过。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恶者。一事为五十过。见人为不善。不谏劝者为一过。大事为三十过。知彼人刚愎决不受谏者非过。
    △    造人歌谣取人插号者。一人为五过。
    △    妄语不实。一言为一过。自云证圣。诳惑世人者。一言为五十过。
    △    许友负信。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负财物寄托者。百钱为一过。
    △    有恩不报。一事为一过。有冤必报。一事为一过。报冤过分为十过。致死为百过。于所冤人。欲其丧灭。为一过。闻冤灭已。心生欢喜。为一过。
    △    肉食。一食为一过。违禁物。若龟鳖之类。一食为二过。有义物。若耕牛乘马家犬之类。一食为三过。 〖解〗以上谓市买者。若自杀食。在前故杀中论。
    △    饮酒。为评议恶事饮。一升为六过。与不良人饮。一升为二过。无故与常人饮。为一过。奉养父母延待正宾者非过。煎送药饵者非过。
    △    开酒肆招人饮。一人为一过。
    △    五辛。无故食。一食为一过。治病服者非过。食后诵经。一卷为一过。
    △    六斋日食肉。一食为二过。食而上殿为一过。饮酒啖五辛者同论。
    △    过分美衣。一衣为一过。美食。一食为一过。唯奉养父母非过。 〖解〗过分者。谓富贵人分应受福。然于本等享用外。过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宾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    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为一过。一食为一过。 〖解〗谓既知斋素。自合惜福。虽是布衣。必求精好。虽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    轻贱五谷天物。所值百钱为一过。
    △    贩卖屠刀渔网等物。所费值百钱为一过。
    △    拾遗不还主。所值百钱为一过。
    △    有功归己。有罪引人。一事为二过。
    △    名位财利。夤缘营谋而求必得。不顾非义者。一事为十过。
    △    处众唯知为己。不为众者。所处之地。一日为一过。
    △    宁他人失财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财位者。为五十过。
    △    遇失利及诸患难。动辄怨天尤人者。一事为三过。
    △    祈福禳灾等。不修善事。而许牲牢恶愿者为十过。所杀生命。与杀畜同论。 〖解〗十过者。但许愿时。心已不良故。至后酬愿宰杀时。另与杀畜同论。
    △    救病药方。不肯传人者。五方为一过。未验恐误人者非过。
    △    遗弃字纸不顾者。十字为一过。
    △    离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为五十过。
    △    人授炉火丹术。受之为三十过。行使丹银。所值百钱为三过。实成真金。煎烧百度不变者非过。
    补遗
    △    无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为五过。殿塔上荤酒污秽者为十过。 〖解〗故。谓烧香扫地讽经等。
    △    受贿嘱托擢官出罪等。五百钱为一过。受贿嘱托坏官入罪等。五百钱为十过。
    居官善过格
    (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部门的领导和公务员,企业亦同。)
      【善】
      1.尽心供职,躬行节俭,公帑不侵不挪,行文公案字字不欺,禁止毒品,一日一善。
      2.勤理案牍,不延误公事,一日一善。
      3.公事照例批办,毫无错误,不徇情偏护,不任意挑拨,一日一善。
      4.命盗案件,细心体会,疑难能决办明白;一案十善。事关生死出入者,救出一命,百善。
      5.视民如子,惟恐伤之;一事一善。
      6.狱中除秽臭;燃苍木或其他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冬天给棉被姜汤,夏给茶水,遇疾病瘟疫,赐与汤药,无家属重犯,给与囚米冬衣;禁止管理人员凌虐人犯;每样做一日五善。
      7.老、幼、醉、病、妇女犯法者,不打不骂;不轻用镣铐重刑;百姓告官员公务员失实,约束他们不要报复;每样一人次十善。
      8.办案批复呈文,明确答复时日;及时办案,不拖延;不徇私嘱托;讼者上访或越级投诉,仍平心听断,不执成见;不用私怒;词状牵连不必要的妇女,立即抹去;剖断明晰,定罪平允;禁止秽溺字纸;禁止屠宰耕牛;各二十善。
      9.祭祀斋戒诚敬;居下僚忠诚事上;禁下属私拷及唆盗诬扳害良善;禁戢势宦豪强;不许播恶;惩治讼师;摘发奸橐神棍;严禁兵役扰民;禁饬家人不许交通内外;消讼息争;旌表节烈孝行;收养孤老;控制扑灭灾疫尽力;遇小歉,设法煮粥赈济;时疫流行,开局医疗;各五十善。
      10.对下属仁慈抚慰,一人为一善;下属有过,情可矜,保全其职,为十善;(若受贿者非善)。
      11.铨选持平考试公明;举劾得当;同寅协恭共济国事;直言敢谏;河员慎修提防;不冒领钱粮;禁溺女恶习;维护治安有方;催科有法,劝谕乐输;各百善。
      12.遇大灾荒灾害,早查早报告,力请赈济,并且设法救活多命;推广道德,匡正社会风气;提拔贤人,清退不肖,使领导队伍肃清,兆民受福;阐扬正教,使贤圣之道灿然昭明于世;风雨不调而为民祈祷,至诚感天;为地方兴大利除大害;大兵到处,严禁掳掠奸淫,地方安清;兴行教化,移风易俗,道德齐礼,使民无讼;各万善。
      【过】
      1.媚权势害善良;各立党援;立法不善,害及天下后世;灾荒不及时申报,赈济不实惠及民;额外科派,蠲免私征;河员不修堤防,以致冲决堤岸,糜帑害民;纵兵掳掠奸淫;地方利害明知应兴应革,不肯出身担任,反多止遏;各万过。杀降屠城,一命为百过;以平民作俘虏者,一人为五十过,致死为百过。
      2.命盗案件,不细心体会,疑难处不决办明白;一案十过。事关生死出入者,能救不救;百过。
      3.劝农课士不勤;公移沈滞;享用过侈;仆从过多,致启奢靡;不尽心供职;自己吸食毒品;不积极禁止毒品;各一日一过。
      4.公事不照例批办,对错不知,徇情偏护,任意挑拨,一日一过。
      5.不勤理案牍,延扪公事,一日一过。
      6.铨选不持平考试不公明;举劾不得当;催征无法,令吏书欺隐妄行;敲朴受贿枉法,致人死;因私怒,致人死;刑讯,致人死;对有生路的死刑,不想法去除其死刑;人命案不立即检验,致尸腐烂,遭蒸刷之惨,及招情出入抱累多人;获盗不立即亲审定案,以致扳累者在监狱或拘留等处毙命;纵捕役私拷,及唆使盗贼妄扳;不禁溺女恶习;故入军罪;抢险救灾不力;各百过。
      7.纵家人交通内外;纵土棍害民;不究讼师;故入杖徒;事不即决,使辗转牵连;不禁秽溺字纸;不禁屠宰耕牛;祭祀斋戒不诚敬;领导欺凌下属;下属逢迎事上及矫激抗上;各五十过。
      8.治安管理不善;偏执己见;不禁管理人员,凌虐囚犯;醉怒及私怒刑讯人犯;轻率地殴打老幼醉病妇女;轻率地动用镣铐重刑;尊长与卑下打官司,随便打尊长;百姓告官员公务员,随便打百姓;不约束他们不要报复;执法判案草率失准;不准伸冤上访;不看时期,随便动用民工;对农民打白条;不禁赌博;各三十过。非法刑讯人犯,一用为十过;无罪打人,一下为一过。
      9.身为领导轻率破坏下属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下属前程者,为五十过。凡上级凌虐下级者也适用。
      10.无意错断人死刑成,为八十过,故意错断,为百过;无意错断人徒刑成,为三十过,故意错断,为四十过;无意错断人劳教成,为八过,故意错断,为十过;无意错断人收容拘留成,为四过,故意错断,为五过;私家治责保姆钟点工等也适用。
      11.谋人死刑成,为百过,不成,为五十过,动此类念头,为十过;谋人徒刑成,为四十过,不成,为二十过,举意,为八过;谋人劳教成,为十过,不成,为八过,举意,为五过;谋人收容拘留成,为五过,不成,为四过,举意,为三过。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权势,或执守旧案,不与伸雪者,判死刑成,为八十过,徒刑成为,三十过,劳教成,为八过,收容拘留成,为四过。若受贿致人死刑,为百过,以下皆类推。诸枉法断事,也随轻重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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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2 17: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知录  
    我在年轻的时候,得以见到太微仙君的《功过格》,特别高兴,随即印而施行。后来出家成为僧人,每日忙于参学,直到归隐山林。又醉心于参禅,根本没有时间顾及此事。现在我已进入了老年,却忽在整理杂乱的书籍当中重新发现了它,看了之后感觉仍象第一次看到时的兴奋。遂对此《功过格》不适用部分进行了删除、审定,又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以适用于当今的时代,翻印而施行。  
    过去太微仙君对凡人说:应该把此《功过格》时刻放于自己的枕边,在每日晚上临睡前,把一日的功过写出来。日日写、月月写、年年写或者以功抵过、或者以过抵功,功和过的多少相互比较后进行抵消。看过多还是功多,自然知道自己是将获福还是将得祸,没有必要去打卦问神来卜吉凶。至诚之言啊!古人说:人之苦就在于没有自知之明,不能辨别是非善恶,如果知道什么是善,那么就非常高兴的去努力行善了。由于不能辨别善恶是非,才任其性情,肆无忌惮的胡作非为,其做法已经堕落为禽兽还不觉为禽兽啊!现在就动笔用心去记善恶功过,不要欺哄鬼神和自己。什么是邪,什么是正,什么是善良,什么是丑恶,就会象明镜照物一样,把物体的原样完全暴露出来。到时不用老师督促而自会严格遵守,没有朋友劝谏而自能去改恶向善,也不用设立赏罚制度,而自会责罚与奖赏;更不用求神问卜来趋吉避凶,而自会趋吉避凶;不用去怕升不了天堂而堕地狱,自然会升天堂而不堕地狱。如按照《功过格》去做,怎么会愁没有道德和感应呢?所以改名为《自知录》。  
    这《自知录》如果是下等根性的人得到后,会笑其无用,看都不会看它一眼,也别指望他去实行了;如果是中等根性的人得到后,会努力去记录功过;如果是上等根性的人得到后,自然会“诸恶莫做,众善奉行”,每日记也可,不记也可,为什么呢?这样的人,善本来当去做,并不为获福才做;恶本来不当去做,并非是怕获罪才不做。他终日止恶,终日修善,但对于外他不见善恶诸相,对内他不见能止能修之心,连福都有不会去享受,对于罪自然是性空了。这样每日记与不记功过对他来说又有什么用呢?况且二部童子、六斋诸天神、并世间所有的台彭司命之神、日游夜游神、续命和夺命之神、元会节腊等等众神,昭布森列,在我们的前后左右,都明眼注视着我们,就算自己不写功过善恶,他们所写的功过善恶,就像密密的茧丝却能明察秋毫。况且天下不全是上士,假使全是上士,自己完全可以辨别是非善恶,就算不计也不失为君子。如果不能辨别是非善恶,而不去记录,这样的人不是冥顽不灵,便是刚愎自用。  
    在人间难道没有其它的《自知录》吗?有!在儒家是四端百行,在释家就是六度万行,在道家就是三千功八百行,都是教人积善的方法。一些没有善缘和正念的人,自以为是就不必说了,如果借口说“善恶果报是没有的事。”见了受持《自知录》的人,反而随意讥笑说:“辛辛苦苦的去每日记录善恶,难道不烦心吗?本来没有灾难,也会让你这样记来灾难的。”说这样的话过失非常之大。唉!世人都去贪染于五欲之场,疲惫心神,殚精竭虑,直到老死都不厌其烦,却单就烦于临睡之前,用一小会儿的时间来整理心念,真是迷惑啊!白天常常勤恳的检查自己的身心,到了晚上禀告于天地,甚至用黑豆白豆来表示善恶功过。大贤之人、大智慧之人都不会废弃这样做的,我们凡夫记录功过善恶又有什么害处呢?  
                              时万历三十二年次岁甲辰清明日  
                                        沙门褚宏识  
      
    译褚宏识大师言:  
         无论是在家人或是出家人,如果有所希求,没有必要去辛苦劳作,发奋努力及用各种手段去谋划,以盼望获得成功;也没有必要祷告神灵、祭祀天地,宰杀牲畜作为贡品而请其保佑得福报。如果你依《自知录》发心去积功累德,或者积到五百件善事,或者积到一千件、三千件甚至一万件善事,到时随你所求,必然满足心愿。  
      
    印光大师言:《了凡四训——印光大师序文》节选:  
    “。。。。袁了凡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命自我立,福自我求,俾造物不能独擅其权。受持功过格,凡举心动念及所言所行,善恶纤悉皆记。初则善恶参杂,久则唯善无恶,故能转无福为有福,转不寿为长寿,转无子孙为多子孙。现生入圣贤之域,报尽高登极乐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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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2 17: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想 今之 学生大多未接受传统教育。 对于 功过 因果 并未有系统行法
    今末学一阅此书 很好 古代 高僧大德 亦有很多大论经典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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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2 17: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功过格》解:  
    善门忠孝类:  
    解:“侍奉父母致敬供养”:侍奉父母要及其致诚恭敬的去赡养。对父没有任何不恭敬的地方,甚至意念中都没有不恭敬。赡养之念,此应记一善。  
    “守义方之训”,在做一切事时,一切以圣人所说的道德来做,而没有违犯,此为一善。例如:对于男女跳舞,由于目下社会堕落,认为不伤大雅,但圣人认为男女授受不亲,更不用说搂着跳舞了。  
    “如法资荐”:“资荐”是超度的意思,出钱超度。当然如果超度如法,既使不出钱也是大善,照样可以以超度时间和次数来论善。  
    “以世间善道”:是指劝化父母做断恶修善,避灾获福的方法。  
    “劝化父母以出世间大道”:指劝化父母修学佛法以获得永超六道轮回的方法。  
    解:不但是继父母,而且还有公婆,岳父母。  
    解:“对国家竭忠效力”:不但要对国家竭忠效力,而且还包括对社会及你所工作的单位,尽心尽力,努力工作。如果没有做到尽心尽力都不能记善。  
    “开陈善道”,是指推广普及行善之事。  
    尊时王之制:是指遵守当今社会的一切法律制度,不违反者。  
    “凡事真实不欺:”做任何事都不欺骗人。  
    4.注释:“遵奉师长”恭敬侍奉师傅长辈,起心动念都没有不恭敬及不愿侍奉。  
    “守师良讳”:遵守师傅的正确教诲。  
    5.注释:“敬兄爱弟”:尊敬兄长、爱护兄弟。如与争执,我不征而退让。如兄弟遇难事,我应尽心尽力去帮助他。姐妹也同。  
    “敬爱异父母兄弟”:和我不是同父母所生,但有兄弟关系,或同父不同母、或同母不同父、或非我父母所生,都要敬爱不可有丝毫不敬不爱之心。  
    二  过门、不忠孝类:  
    注释:侍奉父母如有一件没有做到至诚、恭敬及赡养,此一事为一过。对圣人的教导不听而违犯者,有一事违犯为一过。对父母的责备心生嗔恚,为一过。抵触顶撞为一过。父母即使有错也只可顺听或善巧劝导。父母所喜爱的人或物自己反而生恨。一事为一过。父母去世后应超度而不超度,每次为十过。(父母去世后每一七都要超度,直到第四十九天,再下来是百天。按《度亡经》中说:从人死亡第三天半到第四天开始算起总共是五十三天。如遇世间鬼节有超度事而不超度父母同上。如果超度不如法而不去超度非过。如果父母做事违背因果或所做错误,那么应该善加劝导,使其欢喜信受,万不可去顶撞,致使父母心生烦恼。  
    注释:不敬养父母、继父母:“如心中对父母、继父母、公婆、岳父母,没有致敬尽养,甚至有不恭敬厌烦之心,都是一过。  
    如对国家、社会、所在单位所交给的工作没有尽心尽力去办好都为一过。有懈怠心也为一过。在工作中发现对国家、单位、社会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必须向上级直言。如果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念头,就为一过。造成较大损失后果的为十过。  
    违反目前国家规定的法律、制度,一事为一过。  
    为达到个人的利益对国家、社会组织、工作单位亲朋好友,说不实言警醒欺骗的,一事为一过。为大众利益阻止恶行、虚言、欺骗者无过,有功。  
    4.注释:对待老师、长辈,有一年获乙型没有做到以恭敬心去侍奉,一事为一过。  
    对圣贤和师长正确教诲心存疑虑,不去实行,一言为一过。  
    有意违反圣贤和师长的正确教诲一事为三十过。  
    5.注释:对待兄弟姐妹不能忍让、因利益而仇视者,为二过。对不是自己父母或亲生的兄弟姐妹欺负凌辱者,为三过。起念即为一过。  
    三  善门、仁慈类:  
    1.救护重病人以人为十善。轻病人一人为五善。给病人布施药物一服为二善。(指非亲非至亲之人)。路上遇到病人带回家调养一人为二十善。如果自己没有能力,见别人这样做,自己随喜有同样功德。有能力而不做,随喜也无善。收别人的酬谢也没有功德。  
    2.注释:“救”:并非自己是此案的审理者,而去用力扶救也。  
    “免”:是指自己是主审管,特予恕免也。“偏断”?:并没有按证据、事实、法律断案,而是任自己的主观断案,反而放掉了真正的罪犯。  
    3.注释:见到有人要溺死自己的孩子,救回收养,一命为五十善。劝服别人不要溺死自己的孩子,一命为三十善。收养没有人要而遭遗弃的婴孩一命为二十五善。  
    4.注释:  
    5.注释:不去屠杀敌方已经投降的士兵,也不屠杀敌方头目的随从,能活一人为五十善。  
    6.注释:“有力报人之畜”:耕牛、奶牛、奶羊、所乘之马、护院家犬等用自己的身体替我们做事的动物。  
    “无力报人之畜”:这里是指大动物。猪、羊、鹅、鸭、獐、鹿等。  
    “救”:或者买放或禁止杀害、或劝勿杀害这些动物。  
    “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为了贪图获得福报,并非是有慈悲动物之心也。  
    救护生命有极大的功德,如果自己无力救护,见到别人救护,自己随喜也具同等功得。如因吝财,有能力而不久,别人救后,自己随喜也无功德。专为积福,无慈悲之心也无功德。  
    7.注释:祭祀、宴席、包括婚、嫁、娶、过寿、益房等种种活动,按当地习俗要杀生,而你不杀买现物,所花百元为一善。如能素食,百元为两善。在祭祀、宴席中,如果有见杀、闻杀、为我所杀之动物,即使自己没有亲自动手杀害也为杀生,没有善。  
    8.注释::“渔人”:渔民,捕鱼者。“猎人”:打猎为生的人。“屠人”:屠宰动物为生的人。  
    9.注释:居官位而能禁止民众杀生,一日为七善。  
    10.注释:“资荐”:花钱超度。  
    11.注释:“鳏”无妻或丧妻男人。“寡”:妇女死了丈夫。“瘫”:瘫痪病人。“瞽”:瞎子。“穷民“:穷人。  
    其中田、米、麦和布匹之类布施价值与施钱相同。以上的人带回家安置、赡养一日为一善。  
    12.注释:见人有忧愁,帮助劝解、安慰,言语违背圣人教诲,甚则教人行其恶事,不但无功还有大的过失。  
    13.注释:大灾之年,不发灾难财,以平价救民者,不局限于米、包括一切人民所需物品。  
    14.注释:“夜暗施灯、天雨施雨具”“智力主要指对陌生人及穷人,熟人、自己人善要小得多了。  
    15.注释:对于禽畜施与食物。  
    16.注释:饶免别人所借的钱者百钱为一善。如果利息太多,时间又长久,别人又实在无还不起钱,经哀求你,你饶免了他所欠的钱,二百元为一善。如果你告到官方,要求债务人还钱,官方不理,没办法你饶免了他,没有善功。  
    17.注释:无论是人或是畜,假设是为你劳动而劳累疲困,你停止使役,并代替劳动,一时为一善。“一时”:现在的两个小时。  
    18.注释:见人死后无钱买棺,不能入殓,你施与他所花百钱为一善。  
    19.注释:埋葬无主的骸骨一人为一善。布施土地给没有坟墓的人家,埋葬一人为三十善。如果在其中牟利者,没有善功,义务置办坟地,所花百元为一善。  
    20.注释:修建道路,排除险情及危害人生命安全的障碍,花费百元为一善。义务挖井,修建凉亭、建造桥梁等都相同。  
    如果接受财务或赚取钱财无善功。  
    21.注释:在上位能对下属慈心安抚,解决下属困难忧虑,一人为一善。如果下属犯错误,但不是故意犯错,能尽力保全不使其失掉工作为十善。如接受下属贿赂没有功德。  
    22.为官对待人民群众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所有的政令、制度能够为民着想,不伤害群众利益,一事为一善。  
    23.注释:目下社会没有妾婢,如果别人的男女孩或别人卖给自己、自己又还给他(她)家人不取赎金者,一百元钱为一善。自己出钱帮别人赎回者同论。  
    四.过门、不仁慈类  
    1.注释:别人患了重病向你求救而你不救,一人是两过;如果是小病,一人是一过。如果没钱又没办法救者无过。亲属生病你不救加倍。父母求救不救,大病五十过,小病二十过。  
    2.注释:制造毒药为五过。起念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害人未死而病为五十过。  
    3注释:利用邪咒、邪法诅咒害人,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4.注释:判案之人,由于失误错判人死刑,成为事实为八十过。蓄意判别人死刑成为事实为百过。“徒刑”:有期或无欺徒刑。  
    “重罚”:数量较大的罚款等经济处罚;“轻罚”:数量较小的经济处罚。“私家治责奴婢仆人”:目下没有奴婢,仅有家庭服务员和工厂工人,如果错治责、故意治责者同论。  
    5.由于现在社会已没有损害人肉体的刑罚,如果用此刑罚即为非法。无罪笞人:目下社会都无此刑罚,别国或有。  
    6.注释:“谋人死刑”:谋害别人至人死刑。如果成为事实为百过,没成事实为五十过。“举意”:起害人之念为十过。  
    7.注释:目下社会重男轻女,男则留之,女则堕胎。致使多少婴儿成为冤魂。到时非报被杀之仇不可。诊断医生更是难逃罪责。  
    8.注释:“杀降屠城”:杀投降的士兵,屠杀所占领城池之人民。  
    9.注释:审案人明知案情冤枉,由于惧怕权势或不愿更改已错案,不给受冤人申雪者  
    如若受贿而不给受冤人申雪者,此审案人视为同谋。  
    10.注释:心中起念想要损害别人,包括人身和财物  
    11.注释:“故杀伤人”:故意杀伤人命。  
    12.注:参看  
    13.  
    14.注释:“见杀不救”:见到牲畜被杀害不去相救。按本章12过减半  
    15.注释:耕牛、乘马、家犬等,如若老病而死,应予以超度后掩埋或火化。  
    16.注释:当时的政令禁止屠杀牲畜。如果屠杀按本章12之过加一倍;如果身在官位,解禁屠杀者,每杀一畜按本章12之过加倍。  
    17.注释:时下人贪口腹之快,不但吃已死之畜,而且更喜吃活烹、炮之畜,致使畜牲受极大痛苦。可谓残忍至极。故在杀生之过外另加二十过。如某人活烤羔羊,因杀无力报人之畜是为十过,使羔羊受极痛苦致死加二十过,共三十过。  
    18.注释:“发蛰”、“惊栖、填穴、破卵、覆巢、伤胎”:毁坏昆虫、禽兽的窝和胎卵等。如果作善事误伤,没有过。然而需要忏悔、超度。  
    19.注释:养鸟、兽、昆虫等一切野生动物,使之不能自由,一日为一过。  
    20.注释:见“三善门、仁慈类”之11  
    21.注释:欺弄:欺负、玩弄。  
    22.注释:“反生畅快”:心中欢喜,希望别人倒霉。“更增其忧”:不但不解忧,反而所说言语使人更加忧愁。  
    23.注释:遇到荒年,不但不救济百姓,而且以极端自私之心囤米,以待涨价,全然不顾别人死活,为五十过。“遏籴”:阻止买米,阻止别人买米,使自己米的价格更高。  
    24.注释:逼迫还不起债的负债者还债,致使负债者受到法律治裁。  
    25.注释:用人或畜为自己干活,见其力竭疲乏,没有慈心,为自己利益令其强做,甚至用鞭子抽打。  
    26.  
    27.注释:挖掘别人的坟墓,并且把尸骨丢弃不顾者,一个坟为五十过。如果平人坟墓者,一个坟为十过。太古的坟,没有尸骨者无过。  
    28.注释:依仗权势白白抢占别人的田地房屋等。所值百元为一过。如果以低价强行买入,一百元为一过。  
    29.注释:“行履”:行走。“义井”:供大家用的水井。  
    30.注释:居在官位,包括公司领导,在下属无大错的情况下,以权谋私毁坏下属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曲解法律而毁坏者,为五十过。凡是在上位欺凌下属者同论。  
    31.注释:囚禁妻女、下属,一人为一过。谋夺别人的妻女或丈夫,占为己有为五十过。许多人自己已婚,见别人妻女或丈夫起贪心,想尽办法占为己有,美其名曰“有情人终成眷属”,完全不顾礼义廉耻,因果报应,视无耻的第三者行为为“真爱”。待到果报来临必落“三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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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胜妙罗施食村新进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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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2 17: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五、善门、三宝功德类:  
    注释:“三宝尊像”:佛菩萨、罗汉等像。“诸天”:即是欲界、色界、无色界、梵王、帝释等。“先圣”:包括尧、舜、周公、孔孟等。“正神”:有岳王、山水神、城隍等。  
    2.注释:佛教的“经、律、论”是佛教的三藏。刊印有很大的功德。  
    “大乘”:即菩萨乘,以无我利他四摄六度为宗旨。“二乘”:声闻乘、缘觉乘,以修“四谛”和“十二因缘”而悟道。“人天因果”:人天以内的善恶,因果报应,包括佛教中的五戒十善和所有的世间法,六经、孔孟、先贤的嘉言善行等。  
    3.注释:“建立”:建造。“施地”:布施土地。“护持常住”:这里指护持寺院。  
    4.注释:施:布施。  
    5.  
    6.注释:“注释正法大乘经律、论”:为大乘经律、论作注解,注释大乘佛教、二乘经、律、论等。首先应精通佛法,若不精通,任自己的见解随意注释,不但无善,反而有过失。佛典中有“错解佛意(离经一字),如同魔说”,故注解要千万注意。万不可在没有精通佛学经论前而妄加解释,否则要承担因果的。  
    7.注释:“自己著述编辑出世正法文字”:古往今来,宗师大德们著述编辑了许多出世正法文字,使后辈学人借助其著作而明析佛法、悟道、往生者多不胜数,故而功德甚大。但是由于不明佛理而任意妄著者,非但无功,而且有过。  
    8.注释:“伪经”:非佛所说而伪为佛说,而且有违法教宗旨,称为伪经。  
    9.注释:“佛号”指念佛号,如念“阿弥陀佛”。“礼忏”:礼拜忏悔。如果以贪心收人钱财则没有善,为自己诵念,拜忏之善功小于为众生诵念拜忏之功。  
    无论在家与出家为人诵经、念佛、拜忏等佛事,均不可标价收受财物。别人供养是另一回事,也得随心,否则无善而且有过。在家人不可收人供养,在家隐士舍去生活来源后,苦修佛法,并且发大菩提心者,为维持身命也可收,不可贪心,以能维持温饱为标准,多则布施,为施主做善事回向。  
    10.注释:为已过世的君王、父母,乃至法界众生施食一坛,所花费一百元为一善。“登坛施法”:建立坛场,为君王、父母、法界众生做法超度者,或为在世君王、父母、众生祈福者。“保禳道场”:祈祷去除灾难的道场。“法界”:诸法的分界各各不同,名为法界;又诸法名为一性,故名法界。  
    11.注释:如果图财、图名者没有善。讲演虑玄外道,如果对人无益者非善。  
    12.大乘经典型是佛的法宝极尊重,包括礼拜都功德甚大。如见有的居士不敬经典,胡扔、乱放、损坏、污染、亵渎、焚烧、用作他物,如用于铺垫等等,如此不恭敬佛的法宝过失极大。佛经应放于佛堂外清净地,上不可压其他物品,不可和别物混放,千万注意。  
    13.注释:听法也有功德。  
    14.注释:“饭僧”:是指供养僧人。如果因僧人来乞食而给予者,三僧为一善;如果请僧人到自己家而供养饭食者,二人为一善;如送供养食物到寺者,一僧为一善;如果至诚恭敬而供僧饭食者,一僧为五善;如若经僧再三苦求而后与者非善。  
    15.注释:供养僧人饭食同时不拒绝乞讨者,要对僧人和乞讨者有平等心。  
    16.注释:护持僧众,应该护持正法师父。有人打者佛教的旗号,所行非正法,此为波旬(魔鬼),护持不但无善还有过。  
    17.注释:能使弟子成为续佛慧命普利人天的弟子,一人为一善。能使弟子成为明义理,守行持的弟子,一人为十善。如果能使弟子成为仅明义理或仅守行持的弟子,一人为五善。  
    六过门,三宝罪业类:  
    1*废弃、毁坏佛法僧三宝尊像,所值百元钱为二过。此指无意损坏,如有意废弃、毁坏为二十过。废弃、毁坏诸天治世的正神、贤人、君子等像,所值百元为一过,有意为五过。如毁坏以荤血、邪神惑世者的像无过。  
    2*注释:以言语斥责佛菩萨、罗汉,一言为五过。所列过太轻。因为毁谤佛菩萨、罗汉,绝不可以得到度脱而往生极乐,而且要进地狱永损善根;如果以言语致人不信佛者,毁谤人必将堕于无间地狱;如果以言语斥责邪教而救受迷众生的话,不但无过还有功。  
    3*注释:不按时礼佛为一过。这是指当以礼佛为定课时。如因生病或因正事非过。如果动荤、五辛、喝酒、吃肉、行淫欲,非时去做为五过;六斋日犯者加倍论过。“非时”,如父母、师长忌日。  
    4*  
    5*注释:占用三宝土地,所值百元钱为二过。  
    6*注释:新盖,以动物血肉做为祭祀的神庙祠堂,一所为五十过。建这样的神像一躯为十过,如果重修祠像过各减半。  
    7*注释:毁坏出世正法经典,无意所值百元钱为二过,恶意为二十过。二乘人天因果,无意所值百元钱为一过,恶意为十过。  
    8*注释:诽谤、诋毁出世正法经典一言为十过,出世法唯是佛法。  
    9*注释:“吝法不教”:自己学到佛法而不愿传与他人。“善法”:世出世间一切教人行善的方法。虽属善法,时机不当而不能流能者非过。  
    10*注释:由于不是出于烧香、礼佛、扫地及佛事活动,仅出于游玩的目地,去殿上行走或登塔者为五过,如果在殿塔上动荤、喝酒、污秽者为十过。  
    11*注释;“心中杂想”:诵经时心中全无杂想,凡夫似乎不可能做到,但应至诚恭敬尽力收摄心神,使之归于所诵之经、咒、佛号,一但发现心乱立刻收归,此不为过;如任由心中乱想而不加收摄才成五过,想恶事亦同。“外语杂事”:边诵经边和人说闲话为五过,谈论善事为一过。“不依或苟且诵为五过”:不依佛法要求只为凑数完成任务而诵为五过。“诵时发嗔”:诵经、咒、佛号时心中嗔恚、恼怒,诵时骂人二十过,打人三十过。“写经疏漏者”:为写经注解差漏。  
    12*注释:以外道邪法传授弟子者,一人为二十过。“外道”:本来指佛法以外不能出世间的方法,这里统指邪法。“邪法”:邪为不正,法即方法。它即不是佛法中的大乘法、二乘法,也不是圣贤老子周孔所说的世间善法,还不是其它正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道教等世界几大宗教所授之法,而是打着如佛教、道教、基督等教的名称进行曲解后,以极端私心诓骗世人,此是邪魔,佛在《楞严经》中早就对此做过论述。  
    13*  
    14*注释:“讲演邪法惑众”:讲演邪法迷惑众生。“往彼听受”:去听学邪法。  
    15*注释:讲演正法在还没有精通佛法时,按照自己的惑见,任意讲解而违背经旨及先贤者,在席五人为一过。  
    16*注释:撰写关于情爱的词章、传记(包括影视、戏剧等)。  
    17*注释:“靥魅”:一种害人的邪术。  
    18*注释:僧人讨食物不给,一人为一过;非僧人乞讨不给二人为一过。如自己没有而不给没过,如果遇乞讨不但不给反而斥责对方为三过。僧人不施舍饭食给僧人,一人为一过;俗人如果不施饭食给僧人过错还轻,僧人不施饭食给僧人过就重了。  
    19*注释:如果弟子作恶多端还留在寺内不遣去者,一人为五十过。弟子有过不教育使其悔过者,小事一事为一过,大事一事为十过。  
    七、善门、杂善类:  
    1.注释:“不义之财”:非法所得,如干杀、盗、淫、妄、酒等行业,或违法所得,如用行骗、赌博、逃税等等手段得来的财物。  
    2.注释:如情况所逼而去淫欲场所,自己守正不染为五十善。假设是由于其它意外所致使自己没能欲染成非善。  
    3.  
    4.注释:代别人还债百元为一善。  
    5.注释:常常能在交往中让地、让产、让财等,让别人占便宜自己吃亏,百元钱为一善。  
    6.注释:以圣贤的教导、教育子孙,一事为一善。大家族或公司以圣贤之教来做为规章制度来教化族人、下属的同论。  
    7.  
    8.注释:劝人平息诉讼,能免一人死刑为十善,军刑、徒刑为五善,重罚为二善,轻罚为一善。  
    9.注释:发表高尚而有道德的言论,一言为十善。  
    10.  
    11.注释:和人辩论时,只要对方有道理,自己虚心接受一义为一善。  
    12.注释:举荐任用贤德、善良的人为要职,一人为十善。让奸诈、邪恶之人远离要职,一人为十善,宣扬好人好事一事为一善。把别人的缺点隐藏而不让人知道,一事为一善。见到有人传播别人坏人坏事,劝其不传播者为五善。  
    13.注释:对所有贤德、善事恭敬供养一人为五善,见到有人侵损、毁谤,劝其改过者为五善。  
    14.  
    15.注释:“家业”:家财、事业。“学业”:学问。“德业”:使之成为有德之贤人善士。  
    16.注释:答应朋友之事绝不食言为十善。为朋友宁舍身命也不负所托为百善。对朋友所托财物绝不负,如果朋友去世也要还其家人,不因无人知道就贪为己有,百钱为一善。  
    17.注释:如果对方对我所施恩惠有违道义和国法者,我报恩非善,以公物报私恩非善。  
    18.注释:因社会时代不同,时下只要不追求时髦,穿还能穿的旧衣服就为一善。如果穿别人因过时已不穿的旧衣服为二善,不得已没钱买新衣而穿别人旧衣非善,为沽名钓誉而穿非善。  
    19.注释:肉食人尽量减少肉食,一食为一善。食素人不追求高档美味食物,不奢侈浪费,一食为二善,若因无能力买好食而减者非善。  
    20.食肉人见不到畜生被杀而不食,听到畜生被杀而不吃,为自己所杀而不吃其肉,各为一善。  
    21.注释:被人欺负、迫害、打击等等对自己不利的事,自己忍耐而不怨恨对方,一事为一善,如有怨恨心非善。  
    22.注释:拾到别人丢失的物品还给失主,价值百元为一善。  
    23.注释:自己承担过失,把做好事的功劳给别人,一事为二善。  
    24.注释:对于名位财利等,安分听天命,不要不择手段的去谋夺,一事为一善。  
    25.注释:和人相处,常念着为别人着想,而不为己着想者,所处之地一日为十善,若动一念为己之心非善,沽名钓誉非善。  
    26.注释:宁可损失失自己的财产、地位,也要使他人得到财位者为五十善。  
    27.注释:主要是心念中不起怨天尤人之念。  
    28.注释:绝不能以杀害牲畜生命来祈福禳灾,应该许断恶修善之愿。  
    29.  
    30.注释:拾路边所遗弃的有字的纸火化,百字为一善。字是圣人所造要尊重。  
    31.注释:有权有势的人不依仗权势,顺理安分者一事为十善。可以攀附权势而不攀附者为十善。  
    32.注释:别人传授我造假币术,我不学为三十善。人授己做成的假币毁而不用者,所值百元钱为三善,自己收到假币毁而不用百元钱为三善,假冒伪劣产品也相同,以价值计。  
    八、过门、杂不善类:  
    1.  
    2.注释:“欲染极亲”:父母、兄弟、姐妹为极亲。“良家”:为良家妇女或男子。“娼家”:妓女(男)。“尼、僧、节妇”:比丘尼、比丘、守节的妇女。  
    3.注释:“零盗积至百钱”:零星盗窃积累到价值一百元为一过。“瞒官偷税”:偷税、漏税同论。“威取”:以威势获得。“诈取”:以欺诈手段获得。  
    4.注释:由于受贿提拔别人做官或使犯人逃避法律制裁。受贿百元为一过,由于受贿而破坏、罢免别人的官职或给人误定罪名,受贿百元为十过。  
    5.注释:“受贿嘱托”:接受贿赂而帮行贿者托人。  
    6.  
    7.注释:斗称:过去用来称量的容器。“小出大入”:用小斗借出,用大斗还入,用不同的斗称来坑人。  
    8.注释:见到有贤能的人不举荐为五过,因而挤竞为十过。见到恶人当官己有能力罢拙而不罢拙为五过,反而助其高升为十过。别人的好人好事隐而不报,一事为一过,另人的错误缺点大加宣扬,一事为一过。  
    7.注释:刻意搜求先贤的短处而创为新说法,一言为一过。于真理违背者,一言为十过。“诬污”:诬蔑、玷污。“不审实”:捏造而成。“发人恶迹”:揭发人的恶劣事迹。  
    10.注释:化缘募捐做各种功德。盗用布施人财物入自己腰包者,百元钱为一过。盗用三宝物,十元钱为一过,挪用于其它事物百元钱为一过。  
    11.赞扬、帮助人诉讼,判人死刑成为三十过。军刑、有期、无期徒刑成为二十过,重罚成为十过,轻罚成为五过。“教唆取利”:教唆他人犯罪为自己谋利。“理不应婚”:违法乱纪法结婚、近亲结婚、重婚等。  
    12.注释:发表有损道德的议论,一言为十过。  
    13.“虚狂妄语”:不实诳妄自大和苦恼人之语。  
    14.注释:“平交”:平辈。  
    15.注释:和人论辩时尽管对方有道理,由于顾及颜面而不肯服输,一义为一过。  
    16.注释:不依圣贤之言教导子孙,任其做不善事,一事为一过。  
    17.注释:明知有大贤却因诳妄自大不依大贤为师为五过,不知者不为过。“朋友不交”:道德品质高于自己的朋友却不去交往为二过,反而诽谤、抵毁、欺侮为十过。  
    18.注释:以恶言语谩骂、污辱父母师长为十过。“平交”:朋友。“卑幼”:晚辈、下属。  
    19.注释:教人做不善事一事为二过,教人做不忠不孝等大恶事者,一事为五十过。“知彼刚愎,决不谏者“:知道刚愎自用,决不听从劝导者,不劝非过。  
    20.注释:给别人编造歌谣,取外号者一人为五过。  
    21.注释:“自云证圣,诳惑世人者,自己说自己证得圣果,如说自己证阿罗汉、菩萨、佛果等欺骗世人,此是大妄语。未得谓得,未证言证的人,灭佛种智,死后必入无间地狱。时下有些人打着佛家旗号,说自己是某佛、某菩萨应世,有的称佛有大小、男女,自己比佛还大等等。佛在《楞严经 清净明诲章》早有开示。经文曰:“。。。。若大妄语,即三摩地不得清净,成爱见魔,失如来种。所谓未得言得,未证言证,或求世间尊胜第一。谓前人言,我今已得须陀洹果、斯陀含果,阿罗道,辟支佛乘,十地地前诸位菩萨,求彼体忏,贪其供养是一颠迦,消灭佛种。。。。佛记是人永损善根,无复知见,沉三苦海,不成三昧。我灭度后,敕诸菩萨及阿罗汉,应身生彼末法之中,作种种形,度诸轮转。。。。终不自言我真菩萨,真阿罗汉,泄佛密因,轻言未学,惟除命终阴有遗付,云何世人惑乱众生成大妄语?。。。。”所以这个时代属末法时代,真正的佛菩萨,阿罗汉来世间做各种人物度人,决不会透露自己的身份。唯到命终才能透露。如有泄密必须马上离开世间。凡是自认为是某圣人、佛、菩萨、阿罗汉等等,说完还留在世间不走,必是魔鬼等附体。  
    22.注释:答应别人的事而失信,小事为一过,大事为十过。负财物寄托者:a。对别人托负的财物不认真保管致使损坏丢失。b .自己侵吞别人所托的财物。“小事”: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大事”:造成较大损失的。  
    23.注释:“于所怨人,欲其丧灭”:对于自己所怨恨的人,希望他死亡。  
    “闻怨灭已,心生欢喜”:听到自己所怨恨的人死了心生欢喜。  
            24.注释:“肉食”吃肉。“以上所谓市买者”以上所说的是在市场上买的三净肉。“若自杀者”:如果是自己亲自杀死的包括见杀、闻杀、为我所杀。“在前故杀中论”:在前章故意杀生中论。  
            25.注释:饮酒为了批评、议论杀、盗、淫、妄、恶口、两舌等,一升为六过。“与不良人”:常做杀、盗、淫、妄等诸恶事的人饮,一升为两过。无事与人常饮为一过。奉养父母、款待善人宾客者非过。用于治病而饮者非过。  
            26.注释:开酒楼、酒馆招人饮一人为一过。  
            27.“五章”:  
            28.注释:六斋日吃肉一食为二过。吃肉而上殿为一过。饮酒和吃五辛者同论。  
            29.注释:过分追求美衣,一衣为一过;美食一食一过。如果奉养父母的美衣美食是应该的。解:过分者,是说富贵之人享受福报是分内之事,然而要是过分奢侈就不对了,供养父母的除外,即使祭祀神灵,宴会宾客《周易》上说:用两盘也就够了,简单的蔬菜食品并不会薄待他们。  
            30.注释:持斋吃素的人,追求美衣美食,一衣为一过,一食为一过。即然知道斋素,自然应该惜福。虽然是布衣,必要追求精美,虽是菜食必须要求甘美,这样是会折福的。  
    31.注释:浪费糟蹋五谷及自然所给予人类的一切,所值百元钱为一过。  
    32.  
    33.  
    34.注释:功劳都归自己,罪过都是别人的,一事为二过。  
    35.注释:为得到名利、财产、地位攀缘、营谋,甚至不择手段一事为十过。  
    36.注释:“处众”:在团体中。  
    37.  
    38.注释:遇到命运不顺及灾难临身,动不动就怨天尤人,一事为三过。  
    39.注释:自己不通过断恶修善来改变命运,去祸得福,而是许愿以杀害生命来供神,此念此愿为十过,所杀生命与畜同论。  
    40.  
    41.注释:有字的纸不用了应该焚化,不能遗弃不顾,指有道德的正言论。  
    42.  
    43.  
    九、新增类:  
    1.注释:“淫词小说”:现在的黄色小说及写男欢女爱之事的小说。“诲淫图画”:黄色画刊,包括电影、电视、图片等。  
    2.  
    3.“见从者”:听从劝导而改过者。  
    4.“设局抽头”:设赌博局来抽取利润。  
    5.  
    6.注释:“在上者”:包括国家干部或公司领导。“卒身以教”:以身作则。  
    7.  
    8.注释:荒年穿衣吃饭过分奢侈、浪费,加倍论过,乱世屯居药物,做投不顾别人死活。  
    9.  
    十、再补充(专对修行人):  
    从第一章至第九章以世间法为主,只要努力做到就可以改命运而得福报,要想出世间,不但要求把一至九章做好,还要以第十章为出世之基础。  
    1.  
    2.  
    3.注释:“诋毁”:诽谤、污辱。  
    4.注释:只要心中嗔怒一起即为过失。  
    5.  
    6.  
    7.注释:说四众过,过失很大,特别是说“某某讲法的法师破戒”,更是有很大的过失。在《发起菩萨殊胜志乐经》中佛说:因为有人说:“讲法法师淫欲破戒”,就此一句话,断听经者的善根,那么这个人命终之后堕阿鼻地狱六百万年,报完了再升入等到活地狱四百万年,再进入黑绳地狱二百万年,报尽再入烧热地狱六百万年,以人间时间来计算在地狱受报共一千八百万处年。然后从地狱出来投生为人五百世中生下来就瞎眼,而且世世懵懵懂懂没有智慧,忘失正念头,障碍覆盖善根,没有福德,容貌丑陋没有人喜欢,多遭诽谤,轻贱、戏弄、欺负,常生边地,而且常受贫穷下劣,丧失财宝,生活艰难,没有任何人尊重、敬爱。报完后到末法时代最初的五百年还是在没有佛法的地方,而且生在下等人家,所用匮乏,常受饥冻,被人诽谤,忘失正念,不修善法,即使修行也多障难。虽然发心修行,但由于业障太重,智慧光明立即丧失,再过五百年后由这话所造的业障才能消完。  
    8.注释:凡是见到有人谈论四众过错,主动劝止为一善。  
    9.注释:遇到不顺心的事,心中生气愤怒为一过。  
    10.注释:遇到不顺心的事,心中平静为一善。  
    11.注释:贪财物、女色、名位、美食、睡眠,一日起念三次,这样的念头即为一过。对于睡眠,每日最多不超过八小时,否则即为贪。  
    12.  
    13.注释:“信”为道源功德母,佛法大海,唯信能入。故起疑心者必不能得佛法利益。  
    14.注释:“恶友“:是指常做自知录中所列举的恶事,而不是对你好就是善友,对你不好就是恶友。  
    15.注释:六祖在《坛经》里说:“若真修道人,不见世间过。”故而我们就看一切人都是佛菩萨,由于我们的业障深重,看到了别人的过失。如果我们还看到别人这不对,那不对,我们自己已经错了。  
    16.  
    17.  
    18.注释:“大障碍人”:指盲、聋、喑、哑等人。  
    19.注释:“轻慢”:轻视而没有礼貌,这里指起心动念。  
    20.  
    21.  
    22.  
    23.  
    24.  
    25.注释:“愦闹”:热闹。学佛人应该远离热闹。  
    26.注释:“喜欢谈论是非”:喜欢听是非和喜欢谈论是非。“是非”:凡一切说人长短、好坏都是时非。  
    27.  
    28.  
    29.注释:学佛人应远离游戏、娱乐场所。  
    《功过格》解:  
    善门忠孝类:  
    解:“侍奉父母致敬供养”:侍奉父母要及其致诚恭敬的去赡养。对父没有任何不恭敬的地方,甚至意念中都没有不恭敬。赡养之念,此应记一善。  
    “守义方之训”,在做一切事时,一切以圣人所说的道德来做,而没有违犯,此为一善。例如:对于男女跳舞,由于目下社会堕落,认为不伤大雅,但圣人认为男女授受不亲,更不用说搂着跳舞了。  
    “如法资荐”:“资荐”是超度的意思,出钱超度。当然如果超度如法,既使不出钱也是大善,照样可以以超度时间和次数来论善。  
    “以世间善道”:是指劝化父母做断恶修善,避灾获福的方法。  
    “劝化父母以出世间大道”:指劝化父母修学佛法以获得永超六道轮回的方法。  
    解:不但是继父母,而且还有公婆,岳父母。  
    解:“对国家竭忠效力”:不但要对国家竭忠效力,而且还包括对社会及你所工作的单位,尽心尽力,努力工作。如果没有做到尽心尽力都不能记善。  
    “开陈善道”,是指推广普及行善之事。  
    尊时王之制:是指遵守当今社会的一切法律制度,不违反者。  
    “凡事真实不欺:”做任何事都不欺骗人。  
    4.注释:“遵奉师长”恭敬侍奉师傅长辈,起心动念都没有不恭敬及不愿侍奉。  
    “守师良讳”:遵守师傅的正确教诲。  
    5.注释:“敬兄爱弟”:尊敬兄长、爱护兄弟。如与争执,我不征而退让。如兄弟遇难事,我应尽心尽力去帮助他。姐妹也同。  
    “敬爱异父母兄弟”:和我不是同父母所生,但有兄弟关系,或同父不同母、或同母不同父、或非我父母所生,都要敬爱不可有丝毫不敬不爱之心。  
    二  过门、不忠孝类:  
    注释:侍奉父母如有一件没有做到至诚、恭敬及赡养,此一事为一过。对圣人的教导不听而违犯者,有一事违犯为一过。对父母的责备心生嗔恚,为一过。抵触顶撞为一过。父母即使有错也只可顺听或善巧劝导。父母所喜爱的人或物自己反而生恨。一事为一过。父母去世后应超度而不超度,每次为十过。(父母去世后每一七都要超度,直到第四十九天,再下来是百天。按《度亡经》中说:从人死亡第三天半到第四天开始算起总共是五十三天。如遇世间鬼节有超度事而不超度父母同上。如果超度不如法而不去超度非过。如果父母做事违背因果或所做错误,那么应该善加劝导,使其欢喜信受,万不可去顶撞,致使父母心生烦恼。  
    注释:不敬养父母、继父母:“如心中对父母、继父母、公婆、岳父母,没有致敬尽养,甚至有不恭敬厌烦之心,都是一过。  
    如对国家、社会、所在单位所交给的工作没有尽心尽力去办好都为一过。有懈怠心也为一过。在工作中发现对国家、单位、社会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必须向上级直言。如果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念头,就为一过。造成较大损失后果的为十过。  
    违反目前国家规定的法律、制度,一事为一过。  
    为达到个人的利益对国家、社会组织、工作单位亲朋好友,说不实言警醒欺骗的,一事为一过。为大众利益阻止恶行、虚言、欺骗者无过,有功。  
    4.注释:对待老师、长辈,有一年获乙型没有做到以恭敬心去侍奉,一事为一过。  
    对圣贤和师长正确教诲心存疑虑,不去实行,一言为一过。  
    有意违反圣贤和师长的正确教诲一事为三十过。  
    5.注释:对待兄弟姐妹不能忍让、因利益而仇视者,为二过。对不是自己父母或亲生的兄弟姐妹欺负凌辱者,为三过。起念即为一过。  
    三  善门、仁慈类:  
    1.救护重病人以人为十善。轻病人一人为五善。给病人布施药物一服为二善。(指非亲非至亲之人)。路上遇到病人带回家调养一人为二十善。如果自己没有能力,见别人这样做,自己随喜有同样功德。有能力而不做,随喜也无善。收别人的酬谢也没有功德。  
    2.注释:“救”:并非自己是此案的审理者,而去用力扶救也。  
    “免”:是指自己是主审管,特予恕免也。“偏断”?:并没有按证据、事实、法律断案,而是任自己的主观断案,反而放掉了真正的罪犯。  
    3.注释:见到有人要溺死自己的孩子,救回收养,一命为五十善。劝服别人不要溺死自己的孩子,一命为三十善。收养没有人要而遭遗弃的婴孩一命为二十五善。  
    4.注释:  
    5.注释:不去屠杀敌方已经投降的士兵,也不屠杀敌方头目的随从,能活一人为五十善。  
    6.注释:“有力报人之畜”:耕牛、奶牛、奶羊、所乘之马、护院家犬等用自己的身体替我们做事的动物。  
    “无力报人之畜”:这里是指大动物。猪、羊、鹅、鸭、獐、鹿等。  
    “救”:或者买放或禁止杀害、或劝勿杀害这些动物。  
    “专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为了贪图获得福报,并非是有慈悲动物之心也。  
    救护生命有极大的功德,如果自己无力救护,见到别人救护,自己随喜也具同等功得。如因吝财,有能力而不久,别人救后,自己随喜也无功德。专为积福,无慈悲之心也无功德。  
    7.注释:祭祀、宴席、包括婚、嫁、娶、过寿、益房等种种活动,按当地习俗要杀生,而你不杀买现物,所花百元为一善。如能素食,百元为两善。在祭祀、宴席中,如果有见杀、闻杀、为我所杀之动物,即使自己没有亲自动手杀害也为杀生,没有善。  
    8.注释::“渔人”:渔民,捕鱼者。“猎人”:打猎为生的人。“屠人”:屠宰动物为生的人。  
    9.注释:居官位而能禁止民众杀生,一日为七善。  
    10.注释:“资荐”:花钱超度。  
    11.注释:“鳏”无妻或丧妻男人。“寡”:妇女死了丈夫。“瘫”:瘫痪病人。“瞽”:瞎子。“穷民“:穷人。  
    其中田、米、麦和布匹之类布施价值与施钱相同。以上的人带回家安置、赡养一日为一善。  
    12.注释:见人有忧愁,帮助劝解、安慰,言语违背圣人教诲,甚则教人行其恶事,不但无功还有大的过失。  
    13.注释:大灾之年,不发灾难财,以平价救民者,不局限于米、包括一切人民所需物品。  
    14.注释:“夜暗施灯、天雨施雨具”“智力主要指对陌生人及穷人,熟人、自己人善要小得多了。  
    15.注释:对于禽畜施与食物。  
    16.注释:饶免别人所借的钱者百钱为一善。如果利息太多,时间又长久,别人又实在无还不起钱,经哀求你,你饶免了他所欠的钱,二百元为一善。如果你告到官方,要求债务人还钱,官方不理,没办法你饶免了他,没有善功。  
    17.注释:无论是人或是畜,假设是为你劳动而劳累疲困,你停止使役,并代替劳动,一时为一善。“一时”:现在的两个小时。  
    18.注释:见人死后无钱买棺,不能入殓,你施与他所花百钱为一善。  
    19.注释:埋葬无主的骸骨一人为一善。布施土地给没有坟墓的人家,埋葬一人为三十善。如果在其中牟利者,没有善功,义务置办坟地,所花百元为一善。  
    20.注释:修建道路,排除险情及危害人生命安全的障碍,花费百元为一善。义务挖井,修建凉亭、建造桥梁等都相同。  
    如果接受财务或赚取钱财无善功。  
    21.注释:在上位能对下属慈心安抚,解决下属困难忧虑,一人为一善。如果下属犯错误,但不是故意犯错,能尽力保全不使其失掉工作为十善。如接受下属贿赂没有功德。  
    22.为官对待人民群众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所有的政令、制度能够为民着想,不伤害群众利益,一事为一善。  
    23.注释:目下社会没有妾婢,如果别人的男女孩或别人卖给自己、自己又还给他(她)家人不取赎金者,一百元钱为一善。自己出钱帮别人赎回者同论。  
    四.过门、不仁慈类  
    1.注释:别人患了重病向你求救而你不救,一人是两过;如果是小病,一人是一过。如果没钱又没办法救者无过。亲属生病你不救加倍。父母求救不救,大病五十过,小病二十过。  
    2.注释:制造毒药为五过。起念欲害人为十过。害人一命为百过。害人未死而病为五十过。  
    3注释:利用邪咒、邪法诅咒害人,害人一命为百过,不死而病为五十过。  
    4.注释:判案之人,由于失误错判人死刑,成为事实为八十过。蓄意判别人死刑成为事实为百过。“徒刑”:有期或无欺徒刑。  
    “重罚”:数量较大的罚款等经济处罚;“轻罚”:数量较小的经济处罚。“私家治责奴婢仆人”:目下没有奴婢,仅有家庭服务员和工厂工人,如果错治责、故意治责者同论。  
    5.由于现在社会已没有损害人肉体的刑罚,如果用此刑罚即为非法。无罪笞人:目下社会都无此刑罚,别国或有。  
    6.注释:“谋人死刑”:谋害别人至人死刑。如果成为事实为百过,没成事实为五十过。“举意”:起害人之念为十过。  
    7.注释:目下社会重男轻女,男则留之,女则堕胎。致使多少婴儿成为冤魂。到时非报被杀之仇不可。诊断医生更是难逃罪责。  
    8.注释:“杀降屠城”:杀投降的士兵,屠杀所占领城池之人民。  
    9.注释:审案人明知案情冤枉,由于惧怕权势或不愿更改已错案,不给受冤人申雪者  
    如若受贿而不给受冤人申雪者,此审案人视为同谋。  
    10.注释:心中起念想要损害别人,包括人身和财物  
    11.注释:“故杀伤人”:故意杀伤人命。  
    12.注:参看  
    13.  
    14.注释:“见杀不救”:见到牲畜被杀害不去相救。按本章12过减半  
    15.注释:耕牛、乘马、家犬等,如若老病而死,应予以超度后掩埋或火化。  
    16.注释:当时的政令禁止屠杀牲畜。如果屠杀按本章12之过加一倍;如果身在官位,解禁屠杀者,每杀一畜按本章12之过加倍。  
    17.注释:时下人贪口腹之快,不但吃已死之畜,而且更喜吃活烹、炮之畜,致使畜牲受极大痛苦。可谓残忍至极。故在杀生之过外另加二十过。如某人活烤羔羊,因杀无力报人之畜是为十过,使羔羊受极痛苦致死加二十过,共三十过。  
    18.注释:“发蛰”、“惊栖、填穴、破卵、覆巢、伤胎”:毁坏昆虫、禽兽的窝和胎卵等。如果作善事误伤,没有过。然而需要忏悔、超度。  
    19.注释:养鸟、兽、昆虫等一切野生动物,使之不能自由,一日为一过。  
    20.注释:见“三善门、仁慈类”之11  
    21.注释:欺弄:欺负、玩弄。  
    22.注释:“反生畅快”:心中欢喜,希望别人倒霉。“更增其忧”:不但不解忧,反而所说言语使人更加忧愁。  
    23.注释:遇到荒年,不但不救济百姓,而且以极端自私之心囤米,以待涨价,全然不顾别人死活,为五十过。“遏籴”:阻止买米,阻止别人买米,使自己米的价格更高。  
    24.注释:逼迫还不起债的负债者还债,致使负债者受到法律治裁。  
    25.注释:用人或畜为自己干活,见其力竭疲乏,没有慈心,为自己利益令其强做,甚至用鞭子抽打。  
    26.  
    27.注释:挖掘别人的坟墓,并且把尸骨丢弃不顾者,一个坟为五十过。如果平人坟墓者,一个坟为十过。太古的坟,没有尸骨者无过。  
    28.注释:依仗权势白白抢占别人的田地房屋等。所值百元为一过。如果以低价强行买入,一百元为一过。  
    29.注释:“行履”:行走。“义井”:供大家用的水井。  
    30.注释:居在官位,包括公司领导,在下属无大错的情况下,以权谋私毁坏下属前程,一人为三十过。枉法坏之者,曲解法律而毁坏者,为五十过。凡是在上位欺凌下属者同论。  
    31.注释:囚禁妻女、下属,一人为一过。谋夺别人的妻女或丈夫,占为己有为五十过。许多人自己已婚,见别人妻女或丈夫起贪心,想尽办法占为己有,美其名曰“有情人终成眷属”,完全不顾礼义廉耻,因果报应,视无耻的第三者行为为“真爱”。待到果报来临必落“三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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